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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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羅惠貞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簡清忠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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