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淑麗 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壯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周賢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王淑麗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誤。債務人任職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25,000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明細表及薪轉戶存摺影本在卷可稽(參本案卷第157-161頁),債務人另領有兒少補助津貼每月1,900元,應可認有固定之收入。
(二)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中所載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4,700元【計算式:房屋租賃5,000元+水電費1,500元+瓦斯費600元+交通費1,000元+電信費2,000元+伙食9,000元+教育費3,600元+雜項支出2,000元】。查聲請人與其配偶與有二未成年子女(90、95年次),然聲請人之夫因案在監(參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案卷第169頁),即實質上由聲請人獨立扶育二未成年子女。若依10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平均最低基本生活費為10,869元為例,聲請人及其二未成年子女之生活必須費用為32,607元(計算式:10,869*3=32,607元,債務人所陳報之必要生活費用尚於上開標準之內,可見其有盡力樽節支出,所列必要生活費用均為合理必要。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每月願清償2,092元,是以其收入26,900元減去支出24,700元再減去清償金額之後,每月僅餘108元。債務人名下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6,605元,惟考量處分之效益,如使其攤提入更生方案,每月數額為91元,應認為實質上屬債務人之生活急難預備金,而無解約或變賣必要;本院審度上情,認債務人縮減自身生活必要支出,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還款成數雖僅6.66%,惟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此有前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證。倘如更生方案不獲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然因聲請人名下已無財產構成清算財團,清算程序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亦無助益,如此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且若還款額度逾越債務人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聲請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反受實質之不利益;況參酌本條例之立法目的,非但係使債務人得透過更生程序清償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亦保障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職此,權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本院認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依本條例第64條規定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另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在此指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2,092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總清償比例:6.66%。││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275,783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50,624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例(%)│額│├──┼───────────┼─────┼───┼───────┤│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220,444│9.69│203│││限公司││││├──┼───────────┼─────┼───┼───────┤│2│大重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45,861│10.8│226│││司││││├──┼───────────┼─────┼───┼───────┤│3│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265,822│11.68│244│││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限公司│721,532│31.7│663│││││││├──┼───────────┼─────┼───┼───────┤│5│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543,827│23.9│500│││份有限公司││││├──┼───────────┼─────┼───┼───────┤│6│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78,297│12.23│256│││司││││├──┴───────────┴─────┼───┼───────┤│││││總計:2,275,783│100│2,092│├────────────────────┴───┴───────┤│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之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應債務人自││行負擔。│└────────────────────────────────┘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購置不動產。│├──────────────────────────────────┤│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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