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三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王秀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曾佳雲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簡清忠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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