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三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加拿大商洛德博物館文化規劃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 律師
葉至上 律師 柯惇云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國立故宮博物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高孟焄法官李文賢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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