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二號聲明人 吳元欽 上列聲明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之非常上訴判決(一○二年度台非字第四四六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吳元欽因竊盜案件,經本院非常上訴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異議,主張原確定判決將其誤植為累犯,影響執行責任分數增減,造成其縮短刑期方面之損失,盼能補還縮短刑期方面之損失云云,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郭毓洲法官呂永福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清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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