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調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調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陳宜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張榮興潘文化
李西河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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