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調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陳宜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張榮興 、 潘文化 、
李西河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