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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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宋俊彥 代理人 李靜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麥元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潘豐益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聲請人之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請注意:係「粉紅色」之信用報告,而非「淺綠色」)、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民國105年3月23日至107年3月
22日)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暨合計總額若干元。
⒊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來源(含僱主姓名或名稱、地址
、工作性質、職稱等)及平均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民國107年1月迄今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相關證明等),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內頁中之支出與存入情形應併為說明)。
⒋依聲請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
示,聲請人於104至105年度均有來自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得每年新臺幣9,000元,是否為聲請人之固定收入?該收入之性質或類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陳報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之項目及其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必要支出),暨合計若干元?並提出其概略證明文件。
⒍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
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⒎提出聲請人之父親 宋志賢 、母親 許秀玉 之106年度之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之子女宋○睿、宋○鈴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至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又聲請人之母親是否亦受聲請人之父親扶養?⒏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⒐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⒑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⒒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⒉聲請人尚積欠民間債務人債務,請提出積欠此部分債務之相關證明(如經債權人簽章之借據、本票等)。
⒊案外人 彭信萍 曾於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更生事件申報
本件聲請人之債權,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是」否漏列彭信萍?如是,請更正之並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