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五二號),本院普通庭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係夫妻關係,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許,被告在桃園縣平鎮市○○路○○○巷○弄○○○號住處,基於傷害之犯意,無故徒手毆打甲○○,致甲○○受有顏面、頸部、肢體多處鈍挫傷併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三、本件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本院審理中,以書狀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公訴人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中壢簡易庭認係屬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第三款之情事,而移由本院普通庭以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楊坤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