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六號
上訴人復興煤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巷○號四樓訴訟代理人 李中卿 律師
乙○○住台北市○○○路○段○○號五樓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區管理處設新竹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余春榮 住訴訟代理人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竹東簡易庭八十八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五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__
(三)證據:提出__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______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____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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