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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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表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