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行法定代理人 曾能郎 送達代收人 林世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伍拾萬元,折合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