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7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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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七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不詳姓名年籍綽號「 阿明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起,由「阿明」提供電動賭博機具,交由被告在桃園縣○○鄉○○村○○路○段○○○號其妻所經營之雙合自助餐店內之公眾得出入場所,擺設電動賭博機具招財貓、鐵達尼變異體及金鯉童變異體各一台(含IC板三片),連續與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參與賭博之人,每次投入硬幣新台幣(下同)十元,輸贏二至四十倍不等之獎金。嗣於八十八年十月六日下午五時許,經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電動賭博機具三台及機具內之賭資二千三百八十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嫌云云。
三、經查,被告甲○○業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自殺縊死,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開具之相驗屍體証明書一紙附卷可稽,並經被告之姊 楊麗雪 以書狀陳述明確,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楊坤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