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О號
原告 詹連鑑 即乙○被告吉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甲○○右被告等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遲中慧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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