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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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215號聲請人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芬 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台中五權路郵局第五0九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間將本案債權讓與第三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後再由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前開債權於99年4月間讓與聲請人,嗣聲請人於99年5月間將對相對人之剩餘債務讓予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曾以存證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但遭郵務機關加註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暨退件信封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地址,據其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現確未居於上址,此有該局99年9月23日雲警西偵字第0990011867號函附卷可稽。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台中五權路郵局第509號存證信函影本乙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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