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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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二0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三八八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胡方新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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