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國字第三號
上訴人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楊漢東律師複代理人陳培芬律師被上訴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張巧妍律師複代理人林春發律師
黃裕中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請提出提存及領取提存款或補償費等資料),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蘇重信法官高明發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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