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六二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李合法律師複代理人趙培皓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翁瑞昌律師
陳棋苗律師右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前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侯瑞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