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四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丁○○相對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捌仟柒佰肆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二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郵票費用中費用新台幣叁佰零陸元,已經退還,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七萬八千一百九十八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三百七十四元││├───────────┼──────────────┼───────────┤│三、本裁定送達郵票│一百七十元│(含確定證明書郵費)│├───────────┼──────────────┼───────────┤│合計│七萬八千七百四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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