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4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徐肇平
蔡翰青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肇平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入之。
蔡翰青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徐肇平、蔡翰青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以新臺幣14,000元、10,000元予以具保,茲因受刑人經併案執行傳、拘未到,顯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前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4,000元、10,000元現金保證,由具保人徐肇平、蔡翰青分別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二案業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各以94年度上訴字第140號、94年度訴字第2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8月確定,經聲請人以94年度執字第1346號、第1622號併案執行,依法傳喚、拘提受刑人到案執行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徐肇平、蔡翰青攜受刑人到案,亦無結果等情,有該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2紙、刑事保證金收據2紙、傳票1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紙、戶籍謄本1紙、送達證書2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堪認受刑人已經逃匿,依上述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