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62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林淑樺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2號),惟上開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9,75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