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6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美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玲華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
0,000元(即上訴人之上訴狀所載不服原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935
,000+477,000+378,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