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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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6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美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玲華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
0,000元(即上訴人之上訴狀所載不服原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935
,000+477,000+378,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