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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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鍾瑞嶂 即國仁醫院
       林美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柏翰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7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4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5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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