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鍾瑞嶂 即國仁醫院
林美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柏翰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7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4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5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