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646號
上 訴 人 何柏毅
即 原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何錦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春波 、 郭春風 、 郭玉璋 、 賴漢彬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74,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台北
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