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49號
原 告 李育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96元(計算式:
1×0.3025坪×162,300元=49,0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並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之被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