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49號
原   告  李育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96元(計算式:
1×0.3025坪×162,300元=49,0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並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之被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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