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蘇鈺雅
被   告  李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零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意雯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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