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44號
原 告 湯秀華
竹松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德 住新竹縣○○鄉○○村○○街○○巷○號
居新竹縣○○市○○路○○○○○○號1樓
被 告 陳建評 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
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湯秀華並
應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
月二十五日正常價格證明。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