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六0號
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才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建修 被上訴人丙○○
曹永萬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呂太郎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