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九0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甲○○右聲請人因聲請迴避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所宣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聲請人甲○○「住台北市○○路○段五十五之一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甲○○「住台北市○○區○○路五段五十五之一號居台北市○○區○○路五段七十九之一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被告甲○○之住居所為「戶籍地:台北市○○區○○路五段五十五之一號,居所地:台北市○○區○○路五段七十九之一號」,有聲請人戶籍謄本及訴狀可稽,是以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甲○○「住台北市○○路○段
五十五之一號」之記載,顯有漏載實際居所地而顯然錯誤之情形,有該裁定原本及正本可查,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范清銘法官段景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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