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認為所涉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罪,罪嫌重大,並有逃亡經通緝到案之事實,且所涉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