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544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54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四二號
原告芊葉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廖宴冬
參加人全誠茶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四二號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裁定中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一行關於參加人全「城」茶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全「誠」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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