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三六號
抗告人即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返還土地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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