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劉錦勳
賴鴻鳴黃俊達被告乙○○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