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六○號
上訴人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被上訴人才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建修 被上訴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肆拾柒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貳拾伍萬伍仟貳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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