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三八號
上訴人 大友 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芳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一千一百三十二萬一千一百四十九元七角,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十八萬六千八百零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黃莉雲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