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蘇陳俊哲聲請人即被告之妻甲○○右列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立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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