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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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四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之辯護人謝依良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之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