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00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052號
原    告  陳其宏
        陳琦霈
被    告 智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華文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8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
19日送達原告,由原告陳其宏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應
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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