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669號
原 告 吳律緯
被 告 林爾雅
訴訟代理人 林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麗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669號
原 告 吳律緯
被 告 林爾雅
訴訟代理人 林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