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61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洪聖瑜
洪東振
被 告 賴俍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紀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61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洪聖瑜
洪東振
被 告 賴俍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