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883號
原 告 郭琬玉
訴訟代理人 陳常平
被 告 顏宏叡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
複 代理人 曾福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
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