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一七號
聲請人華利全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清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建│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伍萬玖仟捌佰伍拾元│AU一二三四三0││││司│國分行│││五││├──┼─────────┼─────────┼───────────┼─────────┼────────┼──┤│1│清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建│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伍萬玖仟捌佰伍拾元│AU一二三四三0││││司│國分行│││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書記官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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