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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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六九號
聲請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黃介河 訴訟代理人 郭建明 相對人欣佳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溪瀨
丙○○
三甲○○丁○○乙○○原名胡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九號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0二四八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七0一元退郵三一九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聲請費四五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五六00元本件程序費用一七0元合計一六七六四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書記官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