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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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