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簡式審判程序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8日以96年度訴字第10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徐淑芬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