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丁○○丙○○乙○○上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96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付、截角撲克牌拾參張及現金新臺幣捌仟壹佰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丁○○、丙○○、乙○○四人,於民國96年2月21日下午4時許起,在臺東縣太麻里鄉三和村三和魚市場對面鐵皮屋鹹酥雞店之公共場所,以撲克牌為賭具「比大小」方式賭博財物。嗣於同日下午5時25分左右,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賭具撲克牌1付、截角撲克牌13張、被告丙○○所有之新臺幣(下同)5100元、被告丁○○所有之2900元、被告甲○○所有之100元。被告等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部份,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以96年度偵字第526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物品分屬被告四人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查本件被告四人於96年2月21日下午5時25分,在公眾得出入之臺東縣太麻里鄉三和村三和魚市場對面鐵皮屋鹹酥雞店,為警查獲涉嫌犯賭博罪之事實,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95年度偵字第526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撲克牌1付、截角撲克牌13張及現金8100元為被告四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有聲請人提出之警詢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現場圖及照片、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