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惠雯被告甲○○具保人即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惠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因被告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三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二人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二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政賢
法官廖怡貞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