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76號原告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大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8,5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533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5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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