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380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38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及理由欄內關於「60-HD0000000號」之記載,均更正為「60-HD0000000號」。
理由
一、按裁判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及理由欄內關於原處分機關「中監違字第裁60-HD0000000號」裁決書,誤載為「中監違字第裁60-HD0000000號」,另將「中縣警交字第HD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誤載為「中縣警交字60-HD0000000號」,然上開文字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交通法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