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吉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附表一:
一、聲請人及配偶、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提出聲請人與國泰世華銀行成立協商之債務協商協議書(若已遺失,請向銀行聲請補發),並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
三、說明聲請人及配偶之近2年收入狀況,並提出薪資所得證明(含年終獎金、不休假獎金等)、稅捐資料、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四、聲請人及配偶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五、債務人清冊:原聲請狀未提出(指對聲請人負有債務之債務人)。
六、就每月各項必要支出費用,請提出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5年內是否有營業活動(聲請狀中記載曾先預付材料費、工程款及叫貨)並提出營業額資料。
八、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聲請狀漏未記載有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人之資料,請參酌財團法人金融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顯示資料更正)附表二:
一、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協商成立當時每月收入若干,後因何不可歸責事由致收入減少,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釋明有無與債權人清冊所列之全部金融機構完成協商,如有,請補提協商成立之債務協商協議書,並說明約定之還款條件;如無,請提出未協商之金融機構名稱。
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四、釋明聲請保全處分之具體事由並補提相關證明資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