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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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法院書記官張文俊附表:
一、債務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協商成立至毀諾時)。
二、支出 華文龍 、華 張玉珍 之膳食費用每月各7千元、水電醫療費各3千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支出交通費用每月2千元、加油費用2千元、雜項支出58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父母及妹妹近二年之稅捐資料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債務人支出扶養費用每月計1萬元之詳細項目及各項目之金額並附相關單據,及釋明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出之扶養費數額。
六、請釋明債務人毀諾事由及其何以係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條第5項但書「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原因及理由,並附上相關資料證明。